遂於105年底制訂了一例一休的制度,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休息日得出勤,但工時及加班費之計算,四小時以內者,以四小時計;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,以八小時計;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,以十二小時計。這種算法讓勞資雙方都不滿意,因資方成本太高,導致勞工很難有加班機會。 於是107年3月1日起,休息日之工時及加班費改成核實計算,也暫時讓勞資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。
一例一休是什麼?
簡單來說一例一休就是,勞工週休二日中有一天屬於例假,一天屬於休息日。同樣是放假但其實差很大,解釋如下
1. 例假:雇主如非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 件,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工作,於例假上班時,雇主需付雙倍工資並予以補假。
2. 休息日:只要勞資雙方協調好,雇主即可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工作,雇主只需要付加班費,不需補假。
也就是因為這樣,許多勞工原有的休假日被資方隨意調動要求加班,導致還是有不少勞工一樣沒有週休二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