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代表人數: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,各為二至十五人。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,則雙方代表各不得少於五人。
二、資方代表: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、勞工情形者指派之。
三、勞方代表:若事業單位有工會者,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;若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。
(一)勞方代表選舉事務,有工會者,由工會辦理;無工會者,由事業單位自行徵求或公告勞工推派代表。
(二)勞方代表選舉權:凡勞工年滿16歲者,有選舉權。
(三)勞方代表被選舉權:年滿20歲者, 即有被選舉權。
(四)事業單位各部門距離較遠,得按各部門勞工人數之多寡分配應選出之勞方代表人數。
(五)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占1/2以上者,其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1/3。
(六)工會理、監事得當選為勞方代表,但不得超過勞方代表總額的2/3。
(七)勞方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。
(八)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10日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