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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客戶您好
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「未如期申報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影響有哪些?您一定要知道!
公司組織應如期申報營所稅,係依照所得稅第71條第1項之規定:
1、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,填具結算申報書,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(註1)。
2、 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並確實繳清稅款。
3、 採用網路申報案件,有另需送交之紙本附件,或是案件委託會計師作稅務簽證,需送交會計師稅務簽證報告者,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、稽徵所或服務處。
故若有未依上述規定之情形,會導致下列結果:
1、 不適用原申報方式,即採會計師證申報者,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;採擴大書審申報者,則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。
2、 不適用盈虧互抵(所得稅法第39條)。
3、 核課期間將自5年延長為7年(稅捐稽徵法第21條)。
提醒您:營業事業應依期限申報、繳納稅金及送交紙本附件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註1: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,113年度展延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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