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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,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,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,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,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,經稽徵機關通知,而依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,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,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,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%滯報金【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最低不得少於1,500元】;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,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,另加徵20%怠報金(最高不得超過90,000元,最低不得少於4,500元)。
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112年度中暫停營業,其未於113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,甲公司於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,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0,000元,另加徵30,000元(400,000元×10%=40,000元,上限30,000元)滯報金。
該局提醒,營利事業如有於113年度中暫停營業之情形,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,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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