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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愛的客戶您好:
營利事業如取得或開立不實發票,可能面臨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務風險;另負責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,將被追究刑事責任,提醒您切勿以身試法,以免造成無法彌補的嚴重後果。
相關法令參考:
| 違法行為 | 處罰內容 | 特定情節加重 |
| 第41條: 逃漏稅捐 |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| 個人逃漏稅額逾1千萬,或營利事業逾5千萬: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1千萬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。 |
| 第43條: 教唆或幫助 逃漏稅捐 |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| 稅務人員、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此罪: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|
| 開立不實發票 |
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,非屬營業稅課徵之標的,免予課徵營業稅。但其虛開或非法出售統一發票之犯行,應視情節依刑法偽造文書罪、詐欺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3條規定辦理。
(財政部78.8.3.台財稅第780195193號函) |
| 取得不實發票 | 稽徵機關查獲營利事業虛報進項稅額者,除追繳稅款外,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,並得停止其營業。 (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) |
| 開立不實發票 | 營利事業非法出售或虛開統一發票給予他人作為進貨憑證者,其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,依查獲收益資料核實認定,若無收益資料可供認定者,則按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8%標準認定。 (財政部78.6.24.台財稅第781146897號函) |
| 取得不實發票 |
稽徵機關查獲營利事業使用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偽造、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(或退還)營業稅者,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,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:
(一) 經查無進貨事實而係虛增成本者,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辦理:核定調減虛增之成本費用,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,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。
(二) 經查有進貨事實者,應依所得稅法第27條規定,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。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,以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論處;其知情者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3條規定辦理。
(三)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,一律查帳核定。
(四) 其前3年度申報案件,如係書面審核(查)核定者,得一併調帳查核。
(五) 其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者,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及第5款之規定辦理。
(六) 不得享受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待遇。
(財政部76.5.28.台財稅第7621746號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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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您,任何涉及虛開或非法出售統一發票的行為,都將面臨多重法律風險。務必遵守法規,誠實報稅,切勿以身試法,以免造成無法彌補的嚴重後果。如果您對發票處理有任何疑問,建議尋求專業的律師或會計師諮詢。
敬祝 商祺
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114.07.31 敬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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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.07.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