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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愛的客戶您好
為了吸引國際人才並保障在台工作權益,政府於 114 年 8 月 29 日 正式修正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》,將外國專業人才全面納入勞退「新制」體系。除外國專業人才退休金制度調整外,就業服務法體系下之移工退休金制度,亦自 115 年起有新的提撥規範,雇主應一併留意。嘉威 特別為您統整新舊制變更重點,助您精準掌握提繳時程,守護勞資雙方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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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法源依據與對象定義
本次新制依據不同的人才類別,對應不同的法律規範與退休福利。
| 人才類別 | 主要法源依據 | 適用工作範疇(舉例) |
| 外國專業人才 | 《外專法》第 4 條 | 專門性/技術性工作、學校教師、運動教練、藝術演藝等。 |
|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| 《外專法》第 4 條 |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備特殊專長之人才。 |
| 一般外國勞工(移工) | 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46 條 | 海洋漁撈、家庭幫傭/看護、重大建設工程人員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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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外國專業人才:勞退新制全面銜接
於 114 年 8 月 29 日修正公布後,並自修正條文施行日起,外國專業人才原則上適用勞退新制,惟符合法定條件者,得於期限內選擇繼續適用舊制。
1、制度選擇與銜接時程
2、雇主辦理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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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移工退休金:長期聘僱之提撥新規
針對在台深耕且年資較長的移工,雇主亦須依照 115 年新標準進行提撥。
| 資格規定 | 115 年退休金提繳重點 |
| 受僱年資 10 年以上 | 自 115 年 4 月 1 日 起,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比例 2% - 15%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。 |
| 足額提撥估算 | 若移工於 116 年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,雇主應於 116 年 3 月底前 ,一次補足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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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威管理叮嚀:HR 行政應對清單
⚙️ 書面意願徵詢:針對 114 年 8 月 29 日前已在職之外籍專業人才,應主動提供書面意願書,並留存紀錄以備查核。
⚖️ 檢視移工年資:清查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年資達 10 年以上之移工名單,並於 115 年 4 月起調整提撥率。
🤝 財務預算預估:針對即將於 116 年符合退休條件之外籍員工,請提前進行精算,避免一次性大額補撥造成公司現金流壓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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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.01.14